声 明 函
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市规划设计院、王建国院士、刘泓志先生、李满春教授、沙春元教授、张莘植教授的共同委托,指派朱立、练鹏律师就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名誉侵权事宜发布本律师声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众联公司在网页标明版权所有人为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网址http://www.zgccrh.com/h-col-124.html上发布的网页内容“核心价值”中,自我介绍“众联产城作为创新型融资平台,一直以来与国内各级地方政府及世界 500 强企业、大型央企等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世界 500 强央企 13 家、省级以上国有企业 40 家、 规划设计企业 10 家、市政设计类企业 8 家、其他企业 247 家;”并将委托人王建国院士、刘泓志先生、李满春教授、沙春元教授、张莘植教授在该网页中列为核心智库成员。
委托人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众联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了《2020年度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联合体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一标段)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总体规划设计合同》(编号:ZLB-2020-18)(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为履行该协议约定的设计任务,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常州市规划设计院聘请了王建国院士、刘泓志先生、李满春教授、沙春元教授、张莘植教授作为该项目顾问专家,并将五位专家的个人简历在合同中列明。但五位专家未与众联公司签订任何聘用或顾问的协议,亦不存在任何除为常州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顾问服务之外的咨询服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众联公司未经各委托人的许可,片段截取设计合同中的专家介绍内容,编造五位专家为其智库成员的事实对外宣传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名誉侵权。
且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众联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已将争议提交东台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查封了其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存款),对众联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继续履行协议尚无法判断。但在如此状况之下,众联公司仍使用委托人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其真实意图难测。
基于上述,委托人共同委托本所律师发布声明如下:
一、王建国院士、刘泓志先生、李满春教授、沙春元教授、张莘植教授与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签订任何的咨询服务协议,五位专家不是该公司的智库成员。
二、严厉谴责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三、委托人将依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四、希望社会公众提升自我甄别能力,在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任何以委托人为名的网络新闻、项目宣传中保持警惕。
特此声明。
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
朱立 练鹏 律师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